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4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毓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9月26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772738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毓鴻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7月23日14時33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號9樓住處,使用電腦
在PTT社群網路Gossiping看板/標題:「新聞」藍委爆料
民眾陳情「 吳宗憲 只是替死鬼」留言串中,以帳號tkucuh發
表「大咖就 蔡英文 啊,進一堆菸自己賣」之貼文,散布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
定有明文。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
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
,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
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散發廣佈於公眾
,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因而
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又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法院受理
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復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所明定。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嫌觸犯前開規定,無非係以被移送人
之供述及PTT社群網路留言串翻拍照片為據。而據移送機關
所提證據,固可認被移送人確有透過PTT社群網站平台,發
表「大咖就蔡英文啊,進一堆菸自己賣」之貼文,然觀其內
容,尚難認有何使見聞者心生畏懼或恐慌之情事,且經本院
遍閱全卷,亦查無任何見聞者,因上開事項而產生畏懼或恐
慌之具體事證,實難認被移送人之貼文有影響公共安寧。上
開言論或有可能貶損總統蔡英文之名譽,但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立法目的,係在保障社會公共秩序而非個人名譽,被移送
人之貼文行為,既不足認有影響公共之安寧,自與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有間,此外復無
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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