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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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程心妍
被 告 西敏藝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
所附證據資料,就價金給付、返還之債務並未定有履行地,
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
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