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王牌旅館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鄒泳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10月18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000664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王牌旅館之負責人、受雇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

王牌旅館勒令歇業。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 曾嘉祥 為被移送人王牌旅館之現場實際負責

人, 蘇譓穎王秀如魏傳鍾 則是依序於107年9月、108

年3月、108年9月1日起,在王牌旅館擔任櫃臺人員,負

責處理訂房、接待客人及辦理退房,而於民國108年9月1

日起至同年9月3日下午4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意圖使

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容留應召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嗣曾嘉祥、蘇譓

穎、王秀如、魏傳鍾因上開行為犯刑法第16章之1「妨害風

化罪」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經鈞院刑事

庭於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68號案件判處有期

徒刑,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處「王牌旅館」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

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

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且該條文之立法理由已揭示:「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

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

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

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

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

。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

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之旨。

三、經查,「王牌旅館」之組織類型為合夥,而曾嘉祥為被移送

人王牌旅館之現場實際負責人,蘇譓穎、王秀如、魏傳鍾則

是依序於107年9月、108年3月、108年9月1日起,在

王牌旅館擔任櫃臺人員,負責處理訂房、接待客人及辦理退

房,渠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性交罪,業經本院

刑事庭於110年10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等情,有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36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王牌旅館之負責人、

受雇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犯刑法妨害風化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必須予以

遏止,以貫徹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立法目的,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18條之1之規定,裁處王牌旅館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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