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溫盈盈
被 告 孟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
9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