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0號聲請人 吳士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127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謝黃水仙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屏東縣○○鄉○○村○○○鄰○○路○○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