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54號聲請人 陳方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春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狀之狀末簽章。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