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撤緩偵字第三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關於「並有用監視錄影光碟一片」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有監視錄影光碟一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一行關於「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之記載,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