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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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告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彬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陳展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管理工程處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7,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健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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