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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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告 温彬彬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趙國婕 律師

被告 葉揚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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