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告 温彬彬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趙國婕 律師
被告 葉揚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