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長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妤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332,321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2日起
7.11%
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766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3日起
7.11%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