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長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妤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32,321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2日起

7.11%

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7,766元

自民國114年

8月23日起

7.11%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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