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告 王淑珍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曾祥安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3樓之房屋(前面之一間含前陽台部分)騰空遷讓交付原告,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全部訴訟。應補正事項:一、請求遷讓房屋及範圍為何,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記載並不明確。二、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並請說明價額之依據或計算結果)。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