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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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張紘甡 (原名: 張侑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紘甡(原名:張侑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紘甡(原名:張侑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