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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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告 劉信義 被告鴻呈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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