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51號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原告兼被告 劉素娥
黃慧敏 上列原告兼被告因傷害案件,互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