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9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性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性芳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羈押三月。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被告涉嫌之簡要犯罪事實:被告陳性芳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12日17左右,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之住處內,以玻璃吸食器內置甲基安非他命加熱吸用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犯罪嫌疑重大之證據:被告承認上述事實,並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證,其犯罪嫌疑重大。
四、涉犯之罪名:被告的行為,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五、羈押之理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傳喚、拘提不到,經通緝始被警察逮捕到案,有事實足認其逃亡,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予羈押。
六、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