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0年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高富選任辯護人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45、4749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3236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391、2392號),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易字第2153號判決免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11、1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42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高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事實
一、陳高富原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雨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已陷入資金困難,而無清償能力,為向他人順利借得現金週轉,竟憑藉其素與大統集團之關係企業(含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伊統公司》、大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分公司《下稱大統公司澄清分公司》、 大樂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樂公司》、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下稱大樂公司屏東分公司》、大立 伊勢丹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大立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而多次取得上開各公司所簽發之支票,熟知上開各公司所使用之支票樣式。計劃持信用良好之大統集團各關係企業之偽造支票為借款擔保,以提高借款人之借款意願,乃於民國96年5月間某日,未經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支票發票人之同意或授權,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具有有價證券性質之支票多紙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即先後多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交付或接續交付上開偽造支票予 鍾耀舟 、 陳金 寸、 林南傑 、 張瑞泰 及 陳麗華 借款,另曾交付予不知情之 任堂騏 ,再由任堂騏持向 莊明華 行使以借款,並向上開借款人佯稱:支票均係其與各該發票人業務往來所取得,無跳票之虞云云,向上開借款人行使而為借款,以擔保金雨公司之支票債務,致上開借款人不疑有他,誤信金雨公司尚有清償能力,其等可自如附表二至附表七之支票取得如實之擔保,而陷入錯誤,分別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金額。嗣陳高富因偽造支票事發,各借款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 鍾燿舟 、莊明華及 陳金寸 訴請,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檢察官、被告陳高富及辯護人均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係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雖坦認偽造支票及交付偽造支票予上開借款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犯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都是有借有還,都是長期借貸關係,我當初借錢時沒有要詐騙的意思,是後來被銀行減縮銀根,導致我一時籌不出錢,而且我當時只是退票,還沒有拒絕往來,聯邦銀行就直接申請查封我的保證人的不動產,因為這樣我才沒辦法繼續還錢(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55頁)云云。辯護人並以:被告向各被害人所借貸之款項,曾於事後清償,是以被告應無不法所有意圖;另借款予被害人陳麗華之部分,陳麗華係因避免受被告跳票之牽連,而借款予被告,故其借款非因被告持有偽造之有價證券而陷於錯誤所致,此部分應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再縱認成立詐欺取財罪,被告持有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支票向各被害人借款,或曾告訴被害人支票可兌領,又除偽造之支票外,未拿其他客票或私人票向被害人另行借款,故該等偽造之支票非供被害人兌領之擔保,應屬取得票面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與已確定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論以包括上一罪;又縱令該等偽造之支票係供擔保,本案於刑法修正後,應擴充想像競合犯之定義及範圍,而認本案詐欺取財之行為與已確定之偽造有價證券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應就本案為免訴判決等語,為被告辯護(見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76、198頁)。是本案之爭點厥為:㈠被告是否涉犯詐欺取財犯行?亦即:被告以偽造有價證券借款之行為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又陳麗華是否係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而陷於錯誤借款?㈡若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行,本案是否應為免訴判決?亦即:被告以偽造有價證券借款之行為是否用以擔保,而與已確定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為包括上一罪或係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致本案應為免訴判決?爰說明如下:
㈠被告是否涉犯詐欺取財犯行?
1.被告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後,分別持之向被害人鍾燿舟、莊明華、陳金寸、林南傑、張瑞泰及陳麗華(以下合稱被害人等人)借款之事實,業為被告所是認,關於各次借款日期及所持之偽造支票,復據證人即被害人莊明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偵十六卷第53至59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71至174頁)、證人任堂騏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偵十六卷第58至59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19至123頁)、證人即被害人鍾燿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偵十八卷第
3至4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24至131頁)、證人即大統百貨會計課長 宋美容 於警詢時(警一卷第3至3-1頁、警二卷第7至9頁、警三卷第9頁)、證人即被害人陳金寸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警二卷第4至6頁、偵十九卷第94至97頁、偵三卷第15至16、87至90、157至159、167至
168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32至137頁)、證人即被害人林南傑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調查卷第12至13頁、偵十七卷第186至187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11至118頁)、證人 林秀絨 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警三卷第7至8頁、調查卷第22頁、偵十七卷第189至190頁)、證人即被害人張瑞泰於警詢、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警三卷第4至6頁、調查卷第36至37頁、偵六卷第
7至8頁、偵十七卷第188至189頁、偵九卷第11頁、偵三卷第227至228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61至165頁)、證人 江誠忠 於調查局詢問時(調查卷第45至46頁)、證人即被告之妻 商靜甄 於調查局詢問時(調查卷第53至60頁)、證人即被告之姊亦為被害人之陳麗華於調查局、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調查卷第100至102頁、偵十七卷第186至188、19
1至192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67至170頁)證述明確。
2.上開事實,另有金雨公司郵局存證信函及支票明細各2份(調查卷第67至70頁)、金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調查卷第91至91-1頁)、被告提出之金融機構緊縮銀根情形一覽表
1紙(調查卷第99頁)、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7年4月30日彰雄字第0000000-0號函暨支票影本9張(調查卷第62至63-1、76至79、112至113-1頁)、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97年4月24日台票高字第0596號函暨第00000000、0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調查卷第116至116-1頁)、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7年10月1日彰雄字第0000000-0號函暨大樂公司等各公司之甲存帳戶印鑑卡及附件所查支票明細1份(偵十七卷第109至133頁)、大樂公司97年9月15日第0000000號函暨附件1份(偵十七卷第135至141頁)、大統公司97年9月10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份(偵十七卷第149至152頁)、大統公司97年9月23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份(偵十七卷第156至158頁)、大立公司97年9月11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份(偵十七卷第
160至164頁)、大伊統公司97年9月10日第970013號函暨附件1份(偵十七卷第166至168頁)、大立公司、大樂公司、大伊統公司、大統公司與金雨公司交易明細1份(偵十六卷第125至154頁)、陳金寸所提出之切結書1張(偵三卷第95至96頁、偵十九卷第14至15-1頁)、鍾燿舟提出之支票影本1張(偵十八卷第5頁)、莊明華提出被告偽造之支票影本21張及匯款單影本12張(偵十六卷第6至49-1頁)、被告所出具偽造支票之明細(偵三卷第101至107-1頁)、陳金寸於99年8月23日提出之39張支票影本(偵三卷第169至211頁)、被告取回之偽造支票11張(偵十九卷第119至
129頁)、林南傑提出之支票影本10張(含彩色印刷本9張)及退票理由單1張(調查卷第14至21頁)、林南傑提出之高雄三信青年分社存摺封面影本、明細、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各1份及匯款申請書影本5張(偵十七卷第200至203-1頁)、張瑞泰提出之支票影本24張及存入憑條匯款回條聯影本12張(調查卷第40至44-1頁)、林秀絨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與存入憑條匯款回條聯影本12張(調查卷第23至29頁)、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7年4月30日彰雄字第0000000-0號函暨支票影本2張(調查卷第114至113-1頁)、江誠忠提出之存入憑條匯款回條聯影本6張及支票影本11張(調查卷第47至51頁)、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6日金鑛字第97110601號書函暨金雨公司調撥資金週轉證明書及抵押票據2張影本(偵十七卷第276至
278頁)、陳麗華提出之支票影本19張(調查卷第103-1至106-1頁)、陳麗華提出之匯款資料1份(偵十七卷第204至259頁)及如附表四編號71、編號81至編號85所示之偽造支票扣案可佐,足認屬實。
3.被告及辯護人係以前詞分別資為辯解及辯護,而按在金錢借貸關係中,貸與人所負擔者固係借款屆期不獲清償之風險,然此仍繫諸貸與人對風險之正確評估,如借款人無清償能力,貸與人當無同意融資之可能。又一般人持支票調借現款,如該支票係屬客票,貸與人較為容易接受,否則,意願將大打折扣,此乃周知之事實,是被告以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向被害人等人借款,顯足使被害人等人誤以為所執支票可供足夠之擔保。此觀證人林南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用假的大統支票,那個很穩當,不會倒。被告如果拿偽造支票,我怎麼會借他,就不借他了。如果開他的票要借,我不借他。後來大統的票不能領時,被告是開他的支票給我領,我票不能還他,我先領完之後再還他大統的票等語(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12頁反面至115頁)。證人鍾燿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欠資金,不夠、沒有錢用,他只有大樂的票。他說這沒問題。我收到大樂這張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的票有向銀行知會,他說那個帳戶是有這個支票,至於是真假我不知道。我有確認,打過去照會就可以,對方說有、正常。我完全不知道該支票是偽造的等語(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25頁反面、128頁反面、129頁)。證人陳金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這些可以兌現,他跟我說他會拿現金來換這些票回去,這些票就是他向銀行借錢,已經融資了,一個東西兩個吃,他說這個票拿來我這裡是最安全的,比銀行還要安全,我問說是不是偽造的,他說不是偽造的,叫我去銀行照會,照會後銀行還跟我說這個票沒有問題,我去照會兩次,我拿這個票給銀行看,銀行說有,這個票是他們的票,不是偽造的,銀行都看不出來。我是因為看到被告拿大統的票,認為是穩的才借錢給被告等語(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32頁反面、135頁)。證人張瑞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僅收取大統公司等關係企業之支票,因為我認識這個老闆。若被告所持者非大統公司等關係企業之支票,我不會借他錢等語(本院重訴更一字第163反面、164頁)。證人陳麗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原本不知道被告持以借款之支票是偽造的,被告也沒有告訴我。因為我心裡都想說至少這些票是真的,有這些錢我還不會很慘,所以那時候都抱有希望,而且我拿到的票都是客票,我想說他跳票,客票應該不會跳,結果客票也是假的,結果那時候才知道,而且是很後面才知道,是林南傑來跟我講,我才知道連這個客票也都是假的。因為客票的錢有一些是我自己的,但大統、大立的支票,我以為那是鐵票等語(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69頁反面、170頁)。證人莊明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收取百貨公司的支票是因為那個百貨公司很大間,大統、伊勢丹當押票、保證票OK啊!原先並不知道支票是偽造的。若知道大統公司等客票係屬偽造,不可能借被告,因為我以前是在銀行擔任協理,我想說怎麼可能有人這麼大膽,怎麼會有支票是假的,我從來沒有看過這樣子等語(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7
2頁反面、173頁)明確。可知被告借款之初,均未告明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支票悉屬偽造,而若知悉支票為偽造,上開被害人均不會借款等情。亦足見因被告提供偽造支票供擔保,致被害人等人誤以為收取信用良好之客票,錯誤評估被告之清償能力而借款,致債權不獲清償之情,自有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等人陷於錯誤,誤認其等借款已獲得擔保而交付借款之事實。辯護人雖以:陳麗華於偵訊中曾證稱係於銀行擔任被告之保證人,為免受牽連,故而借貸款項予被告(偵十七卷第187頁),因認陳麗華貸與被告款項,非因被告持有偽造之支票而陷於錯誤所致等語。然常人借貸款項之動機往往非只一端,陳麗華既證述不知被告所持有之支票係偽造,以為那是鐵票等語如前,可知即有以該等支票為擔保其貸出款項之意,縱陳麗華貸與款項之動機兼與擔任被告之保證人有關,亦無從據以否定陳麗華係因被告持有偽造支票而貸出款項之情。此自陳麗華與被告係姊弟關係,不比其他被害人,然被害人陳麗華仍收受被告提供之支票而為擔保,亦可見一斑。是辯護人所辯,並不可採,足見陳麗華並非單純為免因擔任被告之保證人受波及而借款予被告,確因被告持有偽造支票而陷於錯誤,借貸款項予被告無訛。
4.至被告及辯護人雖另以:被告先前借款有償還之情事,因而不具不法所有意圖云云。惟被告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支票,係因資金短缺所致等語,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警一卷第1頁);又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自承因96年1月間遭銀行等金融機構緊縮銀根,而背負龐大債務壓力,是以偽造支票等語屬實(調查卷第85頁),於偵查中又迭稱:
之所以偽造支票是因為向地下錢莊借錢利息很高,又被銀行抽銀根等情(偵六卷第6至8頁、偵十六卷第56至59頁)。
證人即被告之妻商靜甄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證稱:向林南傑等人借得之現金,大部分都是付給地下錢莊的利息,或是償還金雨公司向銀行的借款本金等語(調查卷第55頁)。自此可知,被告已因經營金雨公司困難,致有週轉不靈之情形,否則焉須出此下策,捨其他融資工具,先向地下錢莊借貸,繼而不惜大量偽造支票,並於短期間一再供作借款擔保,足見被告於各次借款之時,當可預見其嗣後將陷入不能還款之窘境。其雖曾另行提供非偽造之支票,供部分被害人兌現清償,惟於被告週轉困難之狀況仍存之情形下,仍隱匿支票係偽造之事實,而繼續行使偽造之支票,使被害人等人繼續錯誤評估其清償能力而借款,終致被害人等人先後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未獲清償,被告此種偽造支票借款之非常規融資行為,主觀上即難脫不法所有意圖。況究其先前得以清償部分借款,無非係因被告一再以偽造之支票借款週轉以支應前欠,如此挖東補西,造成所謂有借有還,仍具清償能力之假象,而實際上被告確已失卻清償能力甚明。從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尚非可採,被告以偽造支票擔保而取得借款之行為具不法所有意圖至明。
5.綜上,被告各次持偽造支票向被害人等人借款,確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行使詐術,致各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貸與款項與被告,是被告該等行為,均涉犯詐欺取財罪,甚為明確。
㈡本案是否應為免訴判決?
1.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稱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至案件是否同一,應從被告與犯罪事實二方面觀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惟在實體法上作成一罪,刑罰權僅為單一,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具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亦不失為同一案件,故就想像競合犯等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其他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否則即應依修正後刑法論以數罪。
2.查被告前於96年5月間某日,未經大伊統公司、大統公司、大統公司澄清分公司、大樂公司、大樂公司屏東分公司、大立公司等支票發票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金雨公司內之印刷設備,以彩色影印打樣噴墨之方式,同時偽造該等公司具有價證券性質之支票,並交予被害人等人等持票人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各發票人及持票人,因而經本院於98年12月1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89、1843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判處有期徒刑6年(該案尚包括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支票以外支票之部分,又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並未均於該案判決內容中記載),嗣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5月1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9、386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經核要屬無訛。
3.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如前,惟按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者,係指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有再借款之行為,始足當之。倘偽造有價證券,旨在對取得證券之人實現其證券之利益,當然含有詐欺意思,既論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部分,即應為其所包括,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89年度台上字第280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查本案被害人等人均係因被告提供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因而借款予被告,且皆證述係認為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發票人所開立之支票很穩,是鐵票,故貸與款項予被告之意旨,業如前述,並據證人任堂騏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11至137、161至174頁),即足證被告確有持偽造之支票直接擔保其向被害人等人借款之行為,至為明顯,否則被告所借款項甚鉅,被害人等人何以願意貸與鉅款予被告?再對照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票面金額與附表一被害人等人貸與被告款項之金額,二者間顯有差異之事實,並參酌被告持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向被害人等人換取金錢,被害人等人均有收取利息等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11至137、161至174頁),自上各情,益可徵被害人等人確係借貸款項予被告,且所交付之款項,非為支票票面價值之對價無訛。至該等偽造支票是否有禁止背書轉讓、可兌領與否,乃支票行使之限制問題,仍不影響上開支票係供借款擔保之本質。是辯護人以被告是否曾告以被害人等人其所偽造之支票可兌領,或被告未拿其他客票或私人票向被害人等人另行借款,推論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並非擔保借款等語,即有誤會,並不足採。從而,被告以偽造之支票供作擔保而借款,參諸前開判決意旨,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而應另論以詐欺取財罪。
4.又於刑法修正而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前,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供擔保而借款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行使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二罪為牽連犯關係,而從一重處斷,但於刑法修正後,是否應論以數罪,或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論處,即應參照上開說明而為論斷。本院因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應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與以之供擔保而借款之詐欺取財行為二者間,雖具備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行為之性質,然依社會通念,將二者予以分別評價處罰,尚無過度評價處罰之情形,於刑法修正後,該二行為應認為係數罪,予以分論併罰,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辯護人所辯,尚有未合,本案被告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前已確定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非屬想像競合之關係,而無以從一重處斷。
5.從而,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罪部分,既應於前開確定判決所認被告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外,另行論罪,且二者間又不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予分論併罰,本案自無從因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確定判決,而諭知免訴之判決。
㈢綜上所述,被告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之事證明確,堪以認
定。又該等犯行均無從諭知免訴之判決,自應於本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交付
不知情之任堂騏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支票,而利用任堂騏持向莊明華借款,以莊明華行使詐術之各次行為,皆為間接正犯。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所犯以如附表四所示之偽造支票對陳金寸詐欺取財犯行,係被告於96年6月28日至96年12月13日多次陸續向陳金寸借款(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以如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對張瑞泰詐欺取財犯行,係被告於96年6月間起分10餘次向張瑞泰借款(即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而陳金寸及張瑞泰均無法確定次數等情,業據證人陳金寸於偵訊中、證人張瑞泰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屬實(偵三卷第87至90頁、警三卷第4至6頁、偵九卷第11頁);又被告以如附表五編號6至編號13所示之偽造支票向陳麗華借款(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並經陳麗華於96年8月14日至96年8月27日間多次匯款予金雨公司帳戶之情事,固據陳麗華提出匯款資料1份供參(偵十七卷第
204至259頁),惟並無法明確特定被告持該等偽造支票向陳麗華借款之日期,參以被告與陳麗華之借貸方式,均係被告持偽造支票向陳麗華行使以借款後,陳麗華於數日內始陸續匯款予被告,是被告以如附表五編號6至編號13所示之偽造支票向陳麗華借款之犯行部分,因匯款時間尚屬接近,而難以確認被告借款時間。本院斟酌被告對陳金寸、張瑞泰及陳麗華之上開部分借款,次數均多而無法確定,借款時間亦不明確,尚難排除其中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係於密切時地實行,獨立性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等情,本於有疑唯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對陳金寸、張瑞泰及陳麗華上開數個詐欺取財之舉動皆係接續施行,而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即如附表一編號7、編號11、編號15所示犯行)。又被告另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所示之時間持偽造支票向莊明華、陳麗華及林南傑借款,藉以詐取款項,該等對同一被害人之各次犯行,彼此間隔或數日、或數月,至為明確,即難認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則各行為之獨立性尚非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得以分開,刑法評價上自不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不應論以接續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391、2392號追加起訴意旨就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等犯行,認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犯行等語,容有未洽,附此敘明(另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之犯行,則未論以接續犯)。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5次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融資,竟圖週轉之便,而以偽
造之支票向被害人等人多次借款,致被害人等人誤信已供確實擔保,而貸與款項,嚴重破壞交易秩序,使各被害人等人損失慘重,其行為實不可取,又被告每次詐得之金額均甚鉅,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所生危害嚴重,犯後雖坦承有行使偽造支票之情節,惟仍否認詐欺犯行,且迄未與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能如數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並斟酌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前尚未有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復考量被告各次犯行詐得之金額、現已償還之金額,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目前經濟狀況勉持,高職畢業等一切情況(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15次詐欺取財罪之時間均在96年6月至97年2月間,間隔相近,其各次詐欺取財之方式並無二致,且其中數次犯行之被害人相同。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本院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因認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為較為妥適,爰依法酌定之,以資儆懲。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偽造支票155紙,均為被告所製作,惟於交付被害人等人後,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除如附表四編號71、編號81至編號85曾經扣案外(警二卷第16頁),其餘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存,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漢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貞瑩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行使之偽造支票│借款金額│備註│主文│││││於本判決之出處││││├──┼───┼───────┼───────┼─────────┼──────────┼───────┤│1│鍾燿舟│96年12月26日│附表二│237萬9,500元│1.鍾燿舟於偵訊及本院│陳高富犯詐欺取│││││││審理時均稱借款應為│財罪,處有期徒│││││││左列金額(偵十八卷│刑捌月。│││││││第3頁、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25頁),││││││││起訴書之借款金額25││││││││0萬0,875元應係誤││││││││載。││││││││2.未償還(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29頁反面││││││││鍾燿舟之證述)。││├──┼───┼───────┼───────┼─────────┼──────────┼───────┤│2│莊明華│96年11月28日│附表三編號1至│1,239萬元│已償還1,050萬1,576│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5、編號8││元(偵十六卷第1頁告│財罪,處有期徒│││││││訴狀,本院重訴更一字│刑壹年。│││││││卷第172頁莊明華之證││││││││述)。││├──┼───┼───────┼───────┼─────────┼──────────┼───────┤│3│莊明華│96年12月21日│附表三編號6、│685萬元│未償還(偵十六卷第1│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9、編號10││頁告訴狀)。│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4│莊明華│97年1月24日│附表三編號11、│474萬8,000元│未償還(偵十六卷第1│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12││頁告訴狀)。│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5│莊明華│97年1月29日│附表三編號7、│1437萬元│未償還(偵十六卷第1│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13、編號14││頁告訴狀)。│財罪,處有期徒│││││、編號16至編號│││刑壹年捌月。│││││18││││├──┼───┼───────┼───────┼─────────┼──────────┼───────┤│6│莊明華│97年2月27日│附表三編號15、│959萬元│未償還(偵十六卷第1│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19至編號21││頁告訴狀)。│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陳金寸│96年6月28日至│附表四│1億0,634萬1,778元│1.追加起訴書之借款金│陳高富犯詐欺取││││96年12月13日間│││額載為2、3億元,│財罪,處有期徒│││││││惟依據陳金寸與被告│刑叁年拾月。│││││││於96年12月29日所書││││││││立之切結書(偵三卷││││││││第95至96頁),雙方││││││││係切結左列之借款金││││││││額,而陳金寸於本院││││││││審理時又稱金額已忘││││││││記(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36頁),是爰││││││││以切結書為據,追加││││││││起訴書金額應有誤載││││││││。││││││││2.未償還(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37頁陳金││││││││寸之證述)。││├──┼───┼───────┼───────┼─────────┼──────────┼───────┤│8│陳麗華│96年6月11日│附表五編號1至│431萬2,039元│卷內未見償還之事證│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2│││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9│陳麗華│96年7月24日│附表五編號3至│300萬元│卷內未見償還之事證│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4│││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陳麗華│96年8月6日│附表五編號5│300萬元│卷內未見償還之事證│陳高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1│陳麗華│96年8月14日至│附表五編號6至│2,097萬9,710元│卷內未見償還之事證│陳高富犯詐欺取││││96年8月23日間│編號13│││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12│陳麗華│96年10月1日│附表五編號14至│400萬元│卷內未見償還之事證│陳高富犯詐欺取│││││編號15│││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3│林南傑│96年9月6日前│││1.僅知悉被告分2次持│陳高富犯詐欺取││││某日│││偽造支票向林南傑借│財罪,處有期徒│││││││款,且林南傑共匯款│刑壹年捌月。│├──┼───┼───────┤附表六│共計2,652萬0,600元│7次,無從確認每次├───────┤│14│林南傑│96年11月間某日│││借款額度。│陳高富犯詐欺取│││││││2.未償還(本院重訴更│財罪,處有期徒│││││││一字卷第114頁反面│刑壹年捌月。│││││││)。││├──┼───┼───────┼───────┼─────────┼──────────┼───────┤│15│張瑞泰│96年6月間至96│附表七│6,000多萬元│1.借款方式或由張瑞泰│陳高富犯詐欺取││││年11月間│││匯款,或由林秀絨代│財罪,處有期徒│││││││理張瑞泰匯款,或由│刑貳年陸月。│││││││江誠忠匯入張瑞泰帳││││││││戶後,張瑞泰再交付││││││││款項予被告,或由張││││││││瑞泰持被告交付之偽││││││││造支票向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調借││││││││款項後,再支付被告││││││││。││││││││2.追加起訴書所據匯款││││││││資料雖共計7,935萬││││││││7,328元,惟張瑞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稱被││││││││告借款金額為6000多││││││││萬元,本於有疑唯利││││││││於被告之意旨,應以││││││││後者為準。││││││││3.被告稱已償還張瑞泰││││││││約2、3千萬元,張││││││││瑞泰則稱雖取得被告││││││││公司之機器設備,惟││││││││係經拍賣程序買得(││││││││本院重訴更一字卷第││││││││166頁)。││└──┴───┴───────┴───────┴─────────┴──────────┴───────┘附表二:(鍾燿舟部分)
┌──┬─────┬──────┬─────┬──────┬──────┬───────┐│編號│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行及帳號│出處│├──┼─────┼──────┼─────┼──────┼──────┼───────┤│1│大樂股份有│97年3月31日│BS0000000│250萬0,87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八卷第5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分公司││││0000000000號││└──┴─────┴──────┴─────┴──────┴──────┴───────┘附表三:(莊明華部分)
┌──┬─────┬──────┬─────┬──────┬──────┬───────┐│編號│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行及帳號│出處│├──┼─────┼──────┼─────┼──────┼──────┼───────┤│1│大伊統百貨│97年1月31日│CR0000000│290萬8,2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9頁│││股份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2│大立伊勢丹│97年2月29日│CR0000000│285萬1,3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8頁│││百貨股份有││││高雄分行帳號││││限公司││││0000000000號││├──┼─────┼──────┼─────┼──────┼──────┼───────┤│3│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9日│BS0000000│221萬0,6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8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分公司││││0000000000號││├──┼─────┼──────┼─────┼──────┼──────┼───────┤│4│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9日│CR0000000│253萬1,30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8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5│大伊統百貨│97年2月29日│CR0000000│185萬3,2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10頁│││股份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6│大樂股份有│97年3月16日│CR0000000│275萬5,60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17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7│大統百貨企│97年3月26日│BR0000000│229萬5,4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34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分││││0000000000號││││公司││││││├──┼─────┼──────┼─────┼──────┼──────┼───────┤│8│大統百貨企│97年3月31日│CR0000000│132萬1,068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11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000000000號││├──┼─────┼──────┼─────┼──────┼──────┼───────┤│9│大立伊勢丹│97年3月31日│CR0000000│257萬6,51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18頁│││百貨股份有││││高雄分行帳號││││限公司││││0000000000號││├──┼─────┼──────┼─────┼──────┼──────┼───────┤│10│大伊統百貨│97年3月31日│CR0000000│256萬8,34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19頁│││股份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11│大樂股份有│97年3月31日│CR0000000│277萬5,89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24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12│大立伊勢丹│97年4月16日│CR0000000│259萬9,54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25頁│││百貨股份有││││高雄分行帳號││││限公司││││0000000000號││├──┼─────┼──────┼─────┼──────┼──────┼───────┤│13│大樂股份有│97年4月16日│CR0000000│278萬5,9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35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14│大樂股份有│97年4月26日│BS0000000│252萬8,9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36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分公司││││0000000000號││├──┼─────┼──────┼─────┼──────┼──────┼───────┤│15│大統百貨企│97年4月26日│BR0000000│205萬1,3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46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分││││0000000000號││││公司││││││├──┼─────┼──────┼─────┼──────┼──────┼───────┤│16│大統百貨企│97年4月30日│CR0000000│265萬8,69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37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000000000號││├──┼─────┼──────┼─────┼──────┼──────┼───────┤│17│大樂股份有│97年4月30日│CR0000000│354萬2,50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38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18│大伊統百貨│97年4月30日│CR0000000│274萬5,6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39頁│││股份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19│大樂股份有│97年5月16日│BS0000000│249萬3,2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47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分公司││││0000000000號││├──┼─────┼──────┼─────┼──────┼──────┼───────┤│20│大樂股份有│97年5月16日│CR0000000│298萬3,27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48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21│大立伊勢丹│97年5月16日│CR0000000│290萬8,62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十六卷第49頁│││百貨股份有││││高雄分行帳號││││限公司││││0000000000號││└──┴─────┴──────┴─────┴──────┴──────┴───────┘附表四:(陳金寸部分)(除誤載外,公司名稱簡稱依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67號追加起訴書記載)┌──┬─────┬──────┬─────┬──────┬──────┬───────┐│編號│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行及帳號│出處│├──┼─────┼──────┼─────┼──────┼──────┼───────┤│1│大立股份有│96年9月16日│CR0000000│212萬3,625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2│大樂股份有│96年9月26日│CR0000000│286萬3,016元│不詳│偵三卷第104頁│││限公司││││││├──┼─────┼──────┼─────┼──────┼──────┼───────┤│3│大統股份有│96年9月26日│CR0000000│189萬5,685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4│大統262股│96年9月30日│CR0000000│265萬3,23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2頁反│││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未│面、第106頁│││││││載帳號)││├──┼─────┼──────┼─────┼──────┼──────┼───────┤│5│大立股份有│96年10月16日│CR0000000│182萬6,5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2頁反│││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面、第199頁│││││││0000000000號││├──┼─────┼──────┼─────┼──────┼──────┼───────┤│6│大立股份有│96年10月26日│CR0000000│135萬8,867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2頁反│││限公司││(追加起訴││高雄分行帳號│面、第199頁│││││書附表誤載││0000000000號││││││為CR227237││││││││2)││││├──┼─────┼──────┼─────┼──────┼──────┼───────┤│7│大統股份有│96年10月26日│CR0000000│171萬6,855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8│大樂股份有│96年10月26日│CR0000000│263萬0,248元│不詳│偵三卷第104頁│││限公司││││││││││││││││││││││├──┼─────┼──────┼─────┼──────┼──────┼───────┤│9│大樂股份有│96年10月26日│BS0000000│214萬3,89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2頁反│││限公司屏東││追加起訴書││高雄分行帳號│面│││分公司││附表記載││0000000000號││││││BS69688││││├──┼─────┼──────┼─────┼──────┼──────┼───────┤│10│大統(澄清)│96年10月26日│BR0000000│89萬6,532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2、19│││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未│8頁│││司││││載帳號)││├──┼─────┼──────┼─────┼──────┼──────┼───────┤│11│大統(澄清)│96年10月26日│BR0000000│125萬元│不詳│偵三卷第107-1│││股份有限公│││││頁│││司││││││├──┼─────┼──────┼─────┼──────┼──────┼───────┤│12│大統股份有│96年10月31日│CR0000000│285萬6,350元│不詳│偵三卷第106頁│││限公司││││││├──┼─────┼──────┼─────┼──────┼──────┼───────┤│13│大立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211萬8,705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14│大立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218萬4,600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15│大樂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285萬2,35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3、10│││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4頁│││││││0000000000號││├──┼─────┼──────┼─────┼──────┼──────┼───────┤│16│大樂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155萬7,480元│不詳│偵三卷第104頁│││限公司││││││├──┼─────┼──────┼─────┼──────┼──────┼───────┤│17│大統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233萬5,670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18│大統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253萬3,465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19│大統股份有│96年11月26日│CR0000000│132萬6,530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20│大樂(屏東)│96年11月26日│BS69871│160萬0,840元│不詳│偵三卷第107頁│││股份有限公││││││││司││││││├──┼─────┼──────┼─────┼──────┼──────┼───────┤│21│大統(澄清)│96年11月26日│BR0000000│168萬5,256元│不詳│偵三卷第107-1│││股份有限公│││││頁│││司││││││├──┼─────┼──────┼─────┼──────┼──────┼───────┤│22│大統(澄清)│96年11月26日│BR0000000│183萬6,535元│不詳│偵三卷第107-1│││股份有限公│││││頁│││司││││││├──┼─────┼──────┼─────┼──────┼──────┼───────┤│23│大統262股│96年11月30日│CR0000000│235萬3,262元│不詳│偵三卷第106頁│││份有限公司││││││├──┼─────┼──────┼─────┼──────┼──────┼───────┤│24│大立股份有│96年12月16日│CR0000000│162萬3,680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25│大立股份有│96年12月16日│CR0000000│185萬7,306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26│大立股份有│96年12月16日│CR0000000│241萬6,270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27│大樂股份有│96年12月26日│CR0000000│278萬5,2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3、20│││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頁│││││││0000000000號││├──┼─────┼──────┼─────┼──────┼──────┼───────┤│28│大統股份有│96年12月26日│CR0000000│241萬3,610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29│大統股份有│96年12月26日│CR0000000│182萬4,650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30│大樂(屏東)│96年12月26日│BS70143│121萬1,530元│不詳│偵三卷第107頁│││股份有限公││││││││司││││││├──┼─────┼──────┼─────┼──────┼──────┼───────┤│31│大樂(屏東)│96年12月26日│BS70475│172萬1,750元│不詳│偵三卷第107頁│││股份有限公││││││││司││││││├──┼─────┼──────┼─────┼──────┼──────┼───────┤│32│大統(澄清)│96年12月26日│BR0000000│165萬6,500元│不詳│偵三卷第107-1│││股份有限公│││││頁│││司││││││├──┼─────┼──────┼─────┼──────┼──────┼───────┤│33│大統262股│96年12月30日│CR0000000│285萬3,210元│不詳│偵三卷第106頁│││份有限公司││││││├──┼─────┼──────┼─────┼──────┼──────┼───────┤│34│大統262股│96年12月30日│CR0000000│271萬3,600元│不詳│偵三卷第106頁│││份有限公司││││││├──┼─────┼──────┼─────┼──────┼──────┼───────┤│35│大樂(屏東)│96年12月30日│BS70628│165萬3,065元│不詳│偵三卷第107頁│││股份有限公││││││││司││││││├──┼─────┼──────┼─────┼──────┼──────┼───────┤│36│大立股份有│97年1月16日│CR0000000│163萬8,450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37│大立股份有│97年1月16日│CR0000000│182萬3,600元│不詳│偵三卷第103頁│││限公司││││││├──┼─────┼──────┼─────┼──────┼──────┼───────┤│38│大統股份有│97年1月26日│CR0000000│211萬3,860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39│大統股份有│97年1月26日│CR0000000│265萬3,462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限公司││││││├──┼─────┼──────┼─────┼──────┼──────┼───────┤│40│大統(澄清)│97年1月26日│BR0000000│172萬6,362元│不詳│偵三卷第107-1│││股份有限公│││││頁│││司││││││├──┼─────┼──────┼─────┼──────┼──────┼───────┤│41│大伊統百貨│97年1月26日│CR0000000│265萬3,462元│不詳│偵三卷第105頁│││公司││││││├──┼─────┼──────┼─────┼──────┼──────┼───────┤│42│大統百貨企│97年1月26日│BR0000000│156萬7,9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2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0號│0頁│├──┼─────┼──────┼─────┼──────┼──────┼───────┤│43│大樂股份有│97年1月26日│BS0000000│251萬3,8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3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分公司││││0000000000號│1頁│││(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大統股份││││││││有限公司)││││││├──┼─────┼──────┼─────┼──────┼──────┼───────┤│44│大樂股份有│97年1月26日│CR0000000│265萬1,08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4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0號│2頁│├──┼─────┼──────┼─────┼──────┼──────┼───────┤│45│大樂股份有│97年1月26日│BS0000000│162萬4,3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5頁│││限公司(屏││││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東分公司)││││0000000000號│3頁│├──┼─────┼──────┼─────┼──────┼──────┼───────┤│46│大立伊勢丹│97年1月26日│CR0000000│163萬8,4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6頁│││││││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0號│4頁│├──┼─────┼──────┼─────┼──────┼──────┼───────┤│47│大伊統百貨│97年1月26日│CR0000000│211萬3,8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7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號│5頁│├──┼─────┼──────┼─────┼──────┼──────┼───────┤│48│大統百貨股│97年1月30日│CR0000000│263萬8,26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8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號│6頁│├──┼─────┼──────┼─────┼──────┼──────┼───────┤│49│大統百貨股│97年1月30日│CR0000000│291萬2,38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09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號│7頁│├──┼─────┼──────┼─────┼──────┼──────┼───────┤│50│大伊統百貨│97年1月31日│CR0000000│271萬8,45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0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3│││││││000000000號│頁│├──┼─────┼──────┼─────┼──────┼──────┼───────┤│51│大立伊勢丹│97年2月16日│CR0000000│211萬3,859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1頁│││││││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3│││││││0000000000號│頁反面│├──┼─────┼──────┼─────┼──────┼──────┼───────┤│52│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6日│CR0000000│211萬6,8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2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5│││││││0000000000號│頁│├──┼─────┼──────┼─────┼──────┼──────┼───────┤│53│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6日│CR0000000│182萬6,5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3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5│││││││0000000000號│頁│├──┼─────┼──────┼─────┼──────┼──────┼───────┤│54│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6日│CR0000000│255萬3,8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5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6│││││││000000000號│頁│├──┼─────┼──────┼─────┼──────┼──────┼───────┤│55│大統百貨企│97年2月26日│BR0000000│131萬1,46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10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公司澄清分││││0000000000號│8頁│││公司││││││├──┼─────┼──────┼─────┼──────┼──────┼───────┤│56│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9日│CR0000000│262萬1,14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5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6│││││││000000000號│頁反面│├──┼─────┼──────┼─────┼──────┼──────┼───────┤│57│大統百貨股│97年2月29日│CR0000000│258萬3,50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6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7│││││││000000000號│頁│├──┼─────┼──────┼─────┼──────┼──────┼───────┤│58│大立伊勢丹│97年2月29日│CR0000000│162萬3,8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7頁│││││││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7│││││││0000000000號│頁│├──┼─────┼──────┼─────┼──────┼──────┼───────┤│59│大伊統百貨│97年2月29日│CR0000000│238萬5,11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8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8│││││││000000000號│頁│├──┼─────┼──────┼─────┼──────┼──────┼───────┤│60│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9日│BS0000000│182萬0,09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79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8│││││││0000000000號│頁反面│├──┼─────┼──────┼─────┼──────┼──────┼───────┤│61│大統百貨股│97年2月29日│CR0000000│217萬8,95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0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9│││││││000000000號│頁│├──┼─────┼──────┼─────┼──────┼──────┼───────┤│62│大統百貨企│97年2月29日│BR0000000│196萬8,45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1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29│││公司澄清分││││0000000000號│頁反面│││公司││││││├──┼─────┼──────┼─────┼──────┼──────┼───────┤│63│大樂股份有│97年2月29日│CR0000000│245萬8,65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2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0│││││││0000000000號│頁│├──┼─────┼──────┼─────┼──────┼──────┼───────┤│64│大統百貨股│97年2月29日│CR0000000│185萬2,6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211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12│││││││000000000號│9頁│├──┼─────┼──────┼─────┼──────┼──────┼───────┤│65│大立伊勢丹│97年3月16日│CR0000000│240萬8,60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3頁│││││││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0│││││││0000000000號│頁反面│├──┼─────┼──────┼─────┼──────┼──────┼───────┤│66│大統百貨企│97年3月26日│BR0000000│189萬5,864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4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1│││公司澄清分││││0000000000號│頁│├──┼─────┼──────┼─────┼──────┼──────┼───────┤│67│大樂股份有│97年3月26日│BS0000000│216萬1,456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5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1│││││││0000000000號│頁反面│├──┼─────┼──────┼─────┼──────┼──────┼───────┤│68│大樂股份有│97年3月26日│CR0000000│287萬9,6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6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2│││││││0000000000號│頁│├──┼─────┼──────┼─────┼──────┼──────┼───────┤│69│大樂股份有│97年3月26日│BS0000000│265萬1,65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7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2│││分公司││││0000000000號│頁反面│├──┼─────┼──────┼─────┼──────┼──────┼───────┤│70│大樂股份有│97年3月26日│CR0000000│277萬6,5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8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3│││││││0000000000號│頁│├──┼─────┼──────┼─────┼──────┼──────┼───────┤│71│大統百貨企│97年3月26日│BR0000000│142萬4,350元│彰化商業銀行│警二卷第21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分││││0000000000號││││公司││││││├──┼─────┼──────┼─────┼──────┼──────┼───────┤│72│大樂股份有│97年3月31日│CR0000000│255萬6,38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89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3│││││││0000000000號│頁反面│├──┼─────┼──────┼─────┼──────┼──────┼───────┤│73│大立伊勢丹│97年3月31日│CR0000000│285萬1,1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0頁│││││││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4│││││││0000000000號│頁│├──┼─────┼──────┼─────┼──────┼──────┼───────┤│74│大伊統百貨│97年3月31日│CR0000000│351萬8,6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1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4│││││││000000000號│頁反面│├──┼─────┼──────┼─────┼──────┼──────┼───────┤│75│大伊統百貨│97年3月31日│CR0000000│162萬6,5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2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5│││││││000000000號│頁│├──┼─────┼──────┼─────┼──────┼──────┼───────┤│76│大統百貨股│97年3月31日│CR0000000│241萬8,64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3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5│││││││000000000號│頁反面│├──┼─────┼──────┼─────┼──────┼──────┼───────┤│77│大樂股份有│97年3月31日│BS0000000│162萬8,53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4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6│││││││0000000000號│頁│├──┼─────┼──────┼─────┼──────┼──────┼───────┤│78│大立伊勢丹│97年3月31日│CR0000000│275萬8,60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5頁│││││││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6│││││││0000000000號│頁反面│├──┼─────┼──────┼─────┼──────┼──────┼───────┤│79│大統百貨股│97年3月31日│CR0000000│295萬3,650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6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7│││││││000000000號│頁│├──┼─────┼──────┼─────┼──────┼──────┼───────┤│80│大伊統百貨│97年3月31日│CR0000000│251萬8,165元│彰化商業銀行│偵三卷第197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偵十九卷第37│││││││000000000號│頁反面│├──┼─────┼──────┼─────┼──────┼──────┼───────┤│81│大伊統百貨│97年3月31日│CR0000000│162萬4,830元│彰化商業銀行│警二卷第19頁│││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82│大樂股份有│97年3月31日│CR0000000│221萬8,650元│彰化商業銀行│警二卷第20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83│大統百貨股│97年3月31日│CR0000000│286萬5,345元│彰化商業銀行│警二卷第21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84│大立伊勢丹│97年4月16日│CR0000000│265萬5,435元│彰化商業銀行│警二卷第19頁│││││││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85│大樂股份有│97年4月26日│BS0000000│195萬2,056元│彰化商業銀行│警二卷第20頁│││限公司屏東││││高雄分行帳號││││分公司││││0000000000號││└──┴─────┴──────┴─────┴──────┴──────┴───────┘附表五:(陳麗華部分)
┌──┬─────┬──────┬─────┬──────┬──────┬───────┐│編號│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行及帳號│出處│├──┼─────┼──────┼─────┼──────┼──────┼───────┤│1│大樂股份有│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55萬7,3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6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反面│││││││0000000000號││├──┼─────┼──────┼─────┼──────┼──────┼───────┤│2│大伊統百貨│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45萬8,3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4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反面│││司││││000000000號││├──┼─────┼──────┼─────┼──────┼──────┼───────┤│3│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31日│BS0000000│234萬5,925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5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4│大統百貨企│97年03月30日│BR0000000│287萬4,60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5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0000000000號││││分公司)││││││├──┼─────┼──────┼─────┼──────┼──────┼───────┤│5│大立伊勢丹│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40萬9,19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6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6│大立伊勢丹│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11萬7,02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4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反面│││司││││0000000000號││├──┼─────┼──────┼─────┼──────┼──────┼───────┤│7│大伊統百貨│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20萬9,51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6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8│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31日│BS0000000│255萬9,68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6頁│││限公司(屏││││高雄分行帳號││││東分公司)││││0000000000號││├──┼─────┼──────┼─────┼──────┼──────┼───────┤│9│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16日│CR0000000│247萬5,89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5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反面│││││││0000000000號││├──┼─────┼──────┼─────┼──────┼──────┼───────┤│10│大樂股份有│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74萬5,6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4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反面│││││││0000000000號││├──┼─────┼──────┼─────┼──────┼──────┼───────┤│11│大統百貨企│97年04月30日│BR0000000│284萬3,93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5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0000000000號││││分公司)││││││├──┼─────┼──────┼─────┼──────┼──────┼───────┤│12│大統百貨企│97年04月30日│BR0000000│185萬1,33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6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反面│││公司(澄清││││0000000000號││││分公司)││││││├──┼─────┼──────┼─────┼──────┼──────┼───────┤│13│大伊統百貨│97年04月16日│CR0000000│149萬3,2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6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反面│││司││││000000000號││├──┼─────┼──────┼─────┼──────┼──────┼───────┤│14│大統百貨股│97年03月30日│CR0000000│262萬7,40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5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15│大伊統百貨│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45萬8,3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04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反面│││司││││000000000號││└──┴─────┴──────┴─────┴──────┴──────┴───────┘附表六:(林南傑部分)
┌──┬─────┬──────┬─────┬──────┬──────┬───────┐│編號│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行及帳號│出處│├──┼─────┼──────┼─────┼──────┼──────┼───────┤│1│大樂股份有│97年02月29日│BS0000000│210萬9,60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4頁│││限公司(屏││││高雄分行帳號││││東分公司)││││0000000000號││├──┼─────┼──────┼─────┼──────┼──────┼───────┤│2│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31日│CR0000000│301萬8,465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4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3│大樂股份有│97年02月29日│CR0000000│251萬8,6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4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4│大立伊勢丹│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57萬3,6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5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5│大立伊勢丹│97年03月16日│CR0000000│211萬6,89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5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6│大立伊勢丹│97年02月29日│CR0000000│236萬8,965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5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7│大統百貨股│97年02月29日│CR0000000│271萬0,0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6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8│大統百貨企│97年02月29日│BR0000000│185萬1,3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6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0000000000││││分公司)││││││├──┼─────┼──────┼─────┼──────┼──────┼───────┤│9│大統百貨股│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61萬8,4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16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附表七:(張瑞泰部分)
┌──┬─────┬──────┬─────┬──────┬──────┬───────┐│編號│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付款行及帳號│出處│├──┼─────┼──────┼─────┼──────┼──────┼───────┤│1│大伊統百貨│97年03月16日│CR0000000│246萬5,43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0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號││├──┼─────┼──────┼─────┼──────┼──────┼───────┤│2│大伊統百貨│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78萬5,53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0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號││├──┼─────┼──────┼─────┼──────┼──────┼───────┤││大伊統百貨│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48萬6,8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反││3│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號││├──┼─────┼──────┼─────┼──────┼──────┼───────┤│4│大伊統百貨│97年05月26日│CR0000000│299萬1,54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號││├──┼─────┼──────┼─────┼──────┼──────┼───────┤│5│大伊統百貨│97年05月31日│CR0000000│274萬7,20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號││├──┼─────┼──────┼─────┼──────┼──────┼───────┤│6│大立伊勢丹│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84萬6,565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0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0號││├──┼─────┼──────┼─────┼──────┼──────┼───────┤│7│大立伊勢丹│97年03月16日│CR0000000│258萬5,3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0號││├──┼─────┼──────┼─────┼──────┼──────┼───────┤│8│大立伊勢丹│97年04月16日│CR0000000│283萬7,6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0號││├──┼─────┼──────┼─────┼──────┼──────┼───────┤│9│大立伊勢丹│97年02月29日│CR0000000│241萬9,865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反│││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面│││司││││0000000000號││├──┼─────┼──────┼─────┼──────┼──────┼───────┤│10│大立伊勢丹│97年05月16日│CR0000000│290萬8,62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11│大立伊勢丹│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13萬4,6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股份有限公││││高雄分行帳號││││司││││0000000000號││├──┼─────┼──────┼─────┼──────┼──────┼───────┤│12│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26日│CR0000000│251萬1,4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0頁反│││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面│││││││0000000000號││││││││││├──┼─────┼──────┼─────┼──────┼──────┼───────┤│13│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5日│CR0000000│213萬8,565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14│大樂股份有│97年03月26日│BS0000000│252萬1,89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限公司(屏││││高雄分行帳號││││東分公司)││││0000000000號││├──┼─────┼──────┼─────┼──────┼──────┼───────┤│15│大樂股份有│97年02月26日│BS0000000│211萬6,89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限公司(屏││││高雄分行帳號││││東分公司)││││0000000000號││├──┼─────┼──────┼─────┼──────┼──────┼───────┤│16│大樂股份有│97年04月26日│BS0000000│252萬8,9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反│││限公司(屏││││高雄分行帳號│面│││東分公司)││││0000000000號││├──┼─────┼──────┼─────┼──────┼──────┼───────┤│17│大樂股份有│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87萬8,68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反│││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面│││││││0000000000號││├──┼─────┼──────┼─────┼──────┼──────┼───────┤│18│大樂股份有│97年05月31日│CR0000000│234萬5,00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反│││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面│││││││0000000000號││├──┼─────┼──────┼─────┼──────┼──────┼───────┤│19│大統百貨企│97年03月03日│BR0000000│195萬4,68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0000000000號││││分公司)││││││├──┼─────┼──────┼─────┼──────┼──────┼───────┤│20│大統百貨企│97年02月29日│BR0000000│186萬3,80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反│││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面│││公司(澄清││││0000000000號││││分公司)││││││├──┼─────┼──────┼─────┼──────┼──────┼───────┤│21│大統百貨企│97年04月30日│BR00000000│155萬8,4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業股份有限││││高雄分行帳號││││公司(澄清││││0000000000號││││分公司)││││││├──┼─────┼──────┼─────┼──────┼──────┼───────┤│22│大統百貨股│97年03月31日│CR0000000│265萬3,8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23│大統百貨股│97年02月29日│CR0000000│285萬3,26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1頁反│││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面│││││││000000000號││││││││││├──┼─────┼──────┼─────┼──────┼──────┼───────┤│24│大統百貨股│97年04月30日│CR0000000│287萬7,950元│彰化商業銀行│調查卷第42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