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美蘭 被告 池勁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