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周智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俊賢 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5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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