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2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邱俊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5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