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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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明真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現任職學校之在職證明,說明自何時起任職並提出每月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每月薪資匯入之帳戶存摺影本並註記之。
(三)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二年內資產負債之變動狀況,並說明現從事工作之地點、內容、薪資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說明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說明為何每月均需支出醫療費、支出目的及內容?六個月內水電、網路、電話之帳單或收據並說明其他家屬應分擔之費用,保險契約影本及繳費明細。
(五)甲○○、 林超然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及證明文件,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分擔金額,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內容及證明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聲請人支出 林芸楨 之扶養費之內容及證明文件,並說明配偶應分擔之金額。
(六)提出與債權人 何月梅楊淑蘭 之借貸契約影本及還款明細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借款之目的、金錢之流向。
(七)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清償之金錢來源,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明方法。
(八)聲請人若有債務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共有多少人同住、姓名、關係,並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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