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犯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老虎鉗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