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劉淯陞 兼法定代理人 劉鴻昌
吳苑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
大愛托兒所法定代理人 陳紹明 被告 郭玫君 號二樓之1被告 陳雅蒨 被告 黃亭螢 共同三樓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釋證嚴訴訟代理人 宋健弘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號被告郭玫君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郭玫君等涉有業務過失重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