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42年2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伯父,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日,然於35年2月24日志願國軍服兵役後,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64年;又失蹤人之弟即聲請人之父丙○○已於聲請人小學時死亡,為處理相關遺產繼承事項,聲請人對本件有利害關係,並前聲請本院以101年度 司家 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前於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案件中,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健保投加保及就醫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卷宗查證屬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乙○○自35年2月24日失蹤,計至42年2月2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