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