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5號及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
554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1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附表之罪,其中2罪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10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並無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