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之「張」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父 林萬富 已於民國88年4月30日死亡,而聲請人自幼迄成年均係由母親 張桂葉 保護教養,林萬富生前對聲請人未盡扶養之責,與聲請人感情疏離,足認保留原來姓氏對聲請人心理上有不利影響,若變更為母親之姓氏「張」姓,符合聲請人生活現況,對聲請人較為有利,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第4款規定,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3份、同意書1份在卷足憑,並經證人張桂葉到庭證述明確,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雖從父姓「林」姓,然因林萬富未善盡扶養責任,長期對聲請人不聞不問,致聲請人身心受到影響,對林萬富產生反感,排斥姓其姓氏,且林萬富業於88年4月30日死亡,故本院認保留原來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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