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