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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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康碧玉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賴炫臣
劉乃華 徐春良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