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抗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九0八號
抗告人 韋榮 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四五號、九十三年交聲字第七五四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韋榮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甲○○,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惟抗告狀上僅有韋榮有限公司及 陳俊源 、 陳蕭麗琴 之簽名及印章,並未經代表人甲○○簽名或蓋章,陳俊源、陳蕭麗琴亦非受處分人或該公司之負責人,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