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請人 張世孟
黃玉萍黃明得 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一 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州 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羅 黃秀梅黃明和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張世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3,8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黃玉萍、黃正一、黃正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52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復為同法第92條第1項、第93條所明定。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原告張世孟全部勝訴,原告黃明得全部敗訴,嗣被告黃明和及原告黃明得各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01號判決上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 羅黃秀梅 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羅黃秀梅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被上訴人張世孟負擔;關於上訴人黃玉萍、黃正一、黃正州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黃玉萍、黃正一、黃正州負擔分之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羅黃秀梅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由原告張世孟、黃明得共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由原告黃明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由被告黃明和繳納。備註:(一)關於第一審裁判費部分:本件起訴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黃明得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張世孟1,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由原告張世孟、黃明得共同繳納。嗣於本件具狀陳報按各聲請人請求金額比例計算,故原告張世孟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1,000元【計算式:188,000元×1500÷2000=141,000元】;原告黃明得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7,000元【計算式:188,000元×500÷2000=47,000元】(二)關於上訴人羅黃秀梅上訴部分:1.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01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羅黃秀梅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被上訴人張世孟負擔。2.原告張世孟所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為141,000元,得向相對人羅黃秀梅求償百分之九十八,故相對人羅黃秀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8,180元【計算式:141,000元×98%=138,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被告黃明和所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00元,得向聲請人張世孟求償百分之二,故聲請人張世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320元【計算式:216,000元×2%=4,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兩造互為抵銷後,相對人羅黃秀梅尚應給付聲請人張世孟133,860元。(三)關於上訴人黃玉萍、黃正一、黃正州上訴部分:1.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01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黃玉萍、黃正一、黃正州負擔分之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羅黃秀梅負擔。2.原告黃明得所支出第一審裁判費47,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合計共122,750元,得向相對人羅黃秀梅求償百分之九十九,故相對人羅黃秀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1,523元【計算式:122,750元×99%=121,5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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