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安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安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判要旨可佐。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11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4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案件係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5月17日至同年月29日間之密接時間,犯罪手段、情節相仿,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其後如有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更定其刑之要件,自可另由檢察官或被告向檢察官聲請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37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84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號等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號等判決日期110年3月9日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6號等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6號等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4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328號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8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5月17日、109年5月21日109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61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等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等判決日期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等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0日111年4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7號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