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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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73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3年度鳳小字第955號),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