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林銘忠

相對人 詹姵甄詹嬿臻

謝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詹姵甄即詹嬿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詹姵甄即詹嬿臻、謝仲倫即奇錩汽車材料百貨店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相對人詹姵甄即詹嬿臻並向聲請人借貸384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71萬6,13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抵押物雖有部分經判決移轉為相對人謝仲倫所有,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員林市

黎明

0000-0000

73.0

全部

詹姵甄即詹嬿臻、謝仲倫

 各持有2分之1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4層

一層:53.14;二層:58.59;三層:69.22;四層:71.40;騎樓:20.44;總面積:272.79

陽台:21.8

全部

詹姵甄即詹嬿臻、謝仲倫

 各持有2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