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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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1-6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1-6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本票未到期,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58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2│95年6月13日│40,000元│95年8月20日│本裁定送達翌日│CH254977││├──┼──────┼───────┼──────┼───────┼────┼──┤│003│95年6月13日│40,000元│95年7月20日│本裁定送達翌日│CH255026││├──┼──────┼───────┼──────┼───────┼────┼──┤│004│95年6月13日│7,000元│95年7月31日│本裁定送達翌日│CH255001││├──┼──────┼───────┼──────┼───────┼────┼──┤│005│95年6月13日│40,000元│95年6月20日│本裁定送達翌日│CH679601││├──┼──────┼───────┼──────┼───────┼────┼──┤│006│95年6月13日│6,300元│95年6月30日│本裁定送達翌日│CH679626││├──┼──────┼───────┼──────┼───────┼────┼──┤│001│95年6月13日│7,000元│95年8月31日│本裁定送達翌日│CH254951││├──┼──────┼───────┼──────┼───────┼────┼──┤│007│95年6月13日│25,000元│95年9月20日││CH58613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