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蔡素惠 被告 侯佳宏 被告 蔡永晉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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