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蔡金釵 被告 陳永城 被告 蔡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對被告聲請調解(105年度司中調字第403號),嗣因調解不成立,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919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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