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國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77號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抗告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並於抗告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參照)。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爰限期補正,逾期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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