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國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26號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家總統府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7月6日送達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97頁)。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抗告費,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