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38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翠月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106年度上易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十三行,關於所載「量刑過重」部分,應更正為「量刑過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6年11月10日106年度上易字第238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中,關於所載「量刑過重」(見判決第3頁第23行)部分,依理由欄二所載,可知係指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認原審對被告量刑過低、過輕等情明確,則理由欄四所載「量刑過重」顯然係誤載,應更正為「量刑過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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