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郭漢文 相對人 郭漢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及土地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於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無入境之紀錄,並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復查無其國外地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