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05.23│97.06.20│97.06.09│├────────┼─────────┼─────────┼─────────┤│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82號│第7182號│第981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彰簡字第897│97年度彰簡字第897│97年度易字第217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27│97.08.27│97.12.3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彰簡字第897│97年度彰簡字第897│97年度易字第2174號││││號│號│││├────┼─────────┼─────────┼─────────┤││確定日期│97.10.27│97.10.27│98.02.02│├───┴────┼─────────┼─────────┼─────────┤│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8205號│第8205號│第10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