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銘鋒昌企業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丁○○人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交易明細釋明表、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放款交易憑證、撥款傳票等件為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被告銘鋒昌企業有限公司與丁○○則陳述略稱:對於尚欠金額沒有意見,因經濟發生困難無法清償。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