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6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49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十一列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改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外,餘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