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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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業已釋明彰化縣○○鎮○○路○段○○○巷○號為其固定住居所,且其母 張林碧 表示被告可與其同住於上址,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但可以限制被告住居於上址之方式,代替羈押,爰准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上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