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 蔡氏芳 被告 劉崇陽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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