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85號聲請人 王阿琴 上列聲請人王阿琴因與相對人昕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阿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