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紘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民國107年1月4日以航警字第1070000477號函送被告陳紘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涉嫌持有列管刀械武士刀2把,於106年7月5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遠雄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進口專區」拆箱查獲,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武士刀2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之刀械,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故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07年度偵字第2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桃園市警察局鑑驗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警察局106年9月19日桃警保字第1060062094號函乙紙在卷可考,足認該武士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