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債權人 陳嘉宏 上列債權人陳嘉宏因與債務人 溫芳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嘉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務人溫芳瑜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債務人溫芳瑜(住彰化縣○○市○○○街○○○巷○號)及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