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桃園中壢十三支郵局第二二二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返還假扣押擔保金事件,而向相對人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結果,以查無此人而被退回,據謄本所載相對人住所並無變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其信封各乙件為證。
三、本院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信封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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