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犯行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因而以此為羈押事由,而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而使其消滅。從而,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本案經行準備程序完畢,且審閱卷內相關證據,被告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此部分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